[纲 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工会文化教育经费用途的暂行规定》。 [目 文]《规定》指出,为了有计划地开展职工文化教育事业,有效地提高工人阶级的政治、文化、技术水平,特制定文化教育经费用途的暂行规定,作为职工文化教育经费使用的一般原则。《规定》对文教经费的分配、使用、开支范围、保管制度和会计制度,以及文教经费的使用情况检查等都作了具体规定。特别规定工会文化教育经费开支中,教育费应占60%,文娱费不得超过40%。职工子弟学校之经费、脱产职工学校或训练班之费用、职工俱乐部及夜校之修建费、职工学习自用之课本及文具费、行政部门与干部订购书报费、招待费、会餐及文娱茶点费、一般宣传费等一律不得在文教费内开支。同时要求建立与健全保管及会计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