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 文]中共中央同意并批转中财委《对私营及合作农场处理意见》。 [目 文]《对私营及合作农场处理意见》的主要内容为:一、京津郊区原有私人农场,有电力抽水灌溉等设备,确能按照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原则,允许其继续经营。二、在土改期间,呈请组织农场者,均暂不批准,以免借农场名义逃避土改,土改完成后,呈请组织农场者,经过审查,可批准其经营。三、私人投资购置机器设备向公家领垦荒地,经政府审查并遵照政府指定荒地界限垦种者,政府给予一定期限(20年)之土地使用权(可订立租约),并予以若干年内免征地租地税和使用水电等方便条件之优待,垦种平原大片荒地,较山区费力少而收获大,其免租免税年限,可另研究。四、解放后部队、机关、学校在市郊占用了不少公地,名为农场,实际上种得都很不好,为群众所不满,今年秋后应一律交还政府,重新分配,除军队所必需一部外,或组织国营农场或租给农民耕种,至于学校原有之试验农场及铁路之苗圃不在此限。部队和机关、学校所需菜园地,可向政府请领,不得随意占用,并须很好地耕种和经营所领土地。五、合作农场即集体农场系农民自己的生产结合,目前不能组织。凡有地主、资本家掌握或参加之农场,均不得僭用合作农场名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