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 文]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 [目 文] 参加会议的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关处室代表、有关区行、分行负责人和若干区、市保险公司负责人、总公司筹备机构以及华东区银行、东北区银行、西北区银行的有关人员和中南区、华中区、西南区、北京、天津等地代表。会议由总公司筹备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各大区公司代表9人组成主席团,轮流主持会议。 会议主要议题是讨论决定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具体事宜及对当前保险市场的管理。会议统一了以下认识:一、关于新民主主义保险事业的方向,明确规定保险必须为发展生产服务的基本方针,指出新民主主义国家保险事业的三个主要任务是:1.保障生产安全,扶助贸易发展,促进城乡物资交流;2.保障劳动人民生活安全;3.保护国家财产。二、关于积累资金问题,必须改造过去私营公司单纯的营利观点与各种不合理的经营方法,必须克服过去主要是依赖帝国主义外商公司的买办性。三、对私营保险公司、外商保险公司的有关政策,允许私营保险公司存在,但要采取改造和团结的政策,对公私合营原则上不保留,公股全部抽出;对外商保险公司则应严格管理,只准承保外国在中国的企业的保险业务,不许承保中国的企业火险。四、关于人民保险公司开业后的发展规划及与人民银行的关系以及总公司的权限。主要方针应是建设发展和壮大国营保险事业,大力开展业务,积累经验,培养人才,先设立华东、西北、东北、华中各区公司和各重要的分公司以及中国保险公司,再设立西南、华南的区公司及分公司;明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领导关系原则上是垂直领导。 此外,会议对敌伪保险机构的清理交接工作作出了决定,还通过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条例(草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织规程(草案)》及工作计划、限额表、工作程序、再保险办法、会计制度、私营保险业管理办法、报告制度、火险运输险赔款处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人民银行总行将以上两个草案合并为《中国人民保险组织条例》报请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2月30日批复人民银行总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