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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公安部队的军籍问题通令》
发布时间: 2009-05-27    作者:    来源: 200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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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 文]内务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公安部队的军籍问题通令》。
[目 文]《通令》发至各大行政区民政部、公安部,华北5省民政厅、公安厅,京、津两市民政局、公安局。《通令》规定,各级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均无军籍;各级公安机关所属的公安部队(包括正规部队与县及县以上地方公安部队),凡在编制内的干部、战士、工作人员,均有军籍,其家属应按军属优待。但薪金制人员的家属不得享受军属物质优待;公安部队中无军籍者,其家属亦不得享受军属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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