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 文]中共中央就华南分局关于出租耕牛处理办法复电中南局。 [目 文]复电同意华南分局关于出租耕牛问题的处理办法。此前,1月9日,中南局致电中央,转呈华南分局关于土改中处理出租耕牛办法给广东北江地委的复电。华南分局的办法是,一、地主的耕牛一律依法没收分配,但属于畜牧业或贩卖性质的大群耕牛则不予没收。二、纯靠出租一批耕牛给农民饲养、收取牛租为生的,应依地主的耕牛没收分配。如无其他生活来源,应分给其与农民同样一份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解决其生产生活。三、富农自养或雇工饲养的耕牛,不论是否出租,均不得没收。四、富农或牛主出租给农民并在农民家中饲养的耕牛,属封建剥削性质,须征收分配。但是如富农家中并不养牛或原来养牛少,仍须靠出租耕牛以耕种其自耕和雇耕土地的,在征收其出租耕牛时,应根据其耕种土地的需要留给适当数量的耕牛。五、计算中农和富农的分界线是:中农出租耕牛的收入应视为家庭固定收入中的剥削收入;此项收入占固定收入的比例超过25%者为富农,不超过者为中农。六、中农出租的耕牛不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