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 文]贸易部、全国合作总社做出《关于对合作社社员实行配售的联合决定》。 [目 文]《决定》共五条,指出,对合作社社员认真实行商号的定量廉价配售,既可促进合作社的发展,也有利于国营贸易的推销工作,并可加强国营贸易与合作社贸易的计划性,扩大有组织的消费市场。《决定》对试行配售的货品、拨货和提货手续做了具体规定。国营贸易负责依照全国合作总社提出的第一季度的配售计划,优先保证供应下列各种配售品,其牌号质量以当地公司挂牌的商品为主,并按当地批发牌价予以优待折扣:大米、面粉、粗粮、食盐7%,白糖8%,碱面10%,煤油12%,煤8%,布匹6%。 1月20日,全国合作总社公布1951年第一季度合作社配售暂行办法共十条,规定合作社向社员配售的日用必需品包括大米、面粉、小米、玉米、高粱、食盐、白糖、碱面、煤油、煤炭、洋布等。基层合作社的配售商品价格,在同一地区(市或县)应有统一的规定,并应明显低于当地国营零售价格及零售市价。第一季度配售计划为试办性质,配售对象由各大行政区合作总社选择若干城市的若干工厂、机关、学校、消费合作社及若干农村供销合作社实行。城市街道消费合作社的市民社员暂不配售。享受配售的社员资格在第一季度以本单位1950年底以前申请入社,缴纳股金,取得社员资格者为限。社员向基层合作社购买配售商品须使用配售证。配售商品的进货与零售须单独立账。合作社实行配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暂行办法还对配售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做了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