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 文]政务院文教委颁布《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教救济机关宗教团体登记实施办法》。 [目 文]该《办法》1月11日经政务院批准,共十二条,对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的文教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的登记办法、登记内容,以及各省登记处的组成与设置等,作了明确规定。登记内容为:名称,地址,事业性质,成立经过,组织机构,编制和现有人数(包括学校学生数目,养老院、孤儿院、育婴堂、麻风病院等所收容的人数),主持人、重要职员及所有外籍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务及简历,附属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主持人和概况,活动地区,工作内容、工作计划和目前工作情况,外国资金或接受外国津贴的数目、来源和收支情况,财产概况,出版物及发行情况,及其他。以上要求于1951年3月底以前向当地省(市)人民政府专门登记处办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