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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准中南局关于地主兼营商业的债务纠纷的处理办法给华南分局的复示
发布时间: 2009-05-27    作者:    来源: 200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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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 文]中共中央批准中南局关于地主兼营商业的债务纠纷的处理办法给华南分局的复示。
[目 文]中央给中南局并华南分局的批语指出,12月30日电悉。华南分局关于地主兼营商业的债务纠纷处理办法,中央并未见到。中央同意你们关于这一问题复华南分局电所提的意见。
此前,1950年12月30日,中南局向中央报告了关于地主兼营商业的债务纠纷的处理办法给华南分局的复示。复示提出,复兴梅【兴梅专区。1950年1月26日,政务院批准设立兴梅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辖梅县、兴宁、五华、大埔、丰顺、蕉岭、平远7县。1952年底撤销。】关于地主兼营商业债务纠纷处理办法悉。同意你们所提的处理原则,但农民向商店赊借糖油等项货物,应该视为买卖关系,即便利息过高也不要废除。只有地主通过商店乘农民困难,向其贷款、贷粮,谋取高利者,才可当作债务关系加以废除。其贷货给农民作商业贩卖的资本及买卖欠账,都按原约处理。以上处理办法,请中央指示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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