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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公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 2009-05-27 作者: 来源: 200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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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 文]政务院公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
[目 文]条例共十五条,规定特种消费行为税从价计征,由消费者负担,以营业者为代征义务人。对电影、戏剧、娱乐、舞场、宴席、冷食和旅馆的营业,按5%—50%的不同税率分别计征。凡富有政治教育意义的影片或戏剧,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所指定的文教机关审查证明,税务机关得准代征义务人按原定税率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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