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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发出关于遣送失业工人还乡生产应注意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5-27    作者:    来源: 200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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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 文]政务院发出关于遣送失业工人还乡生产应注意事项的通知。
[目 文]通知指出,根据各地救济失业工人委员会的反映,关于遣送还乡生产的失业工人有两种不能解决问题的现象:一、由城市遣送农村,因事前未与当地政府取得联系,并因有的地区已实行土改,致使失业工人还乡后生活无着,形成去而复返的现象;二、由城市遣送城市,因失业工人长期携眷在外,其原籍无家无靠且无生产条件,以致回乡后生活无着落。这样的遣送还乡,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增加当地政府很多困难,对于失业工人的情绪也有不良影响。因此,今后对于失业工人遣送还乡,务须先与当地政府取得联系,并根据自愿原则,使其还乡后确能从事生产。长期携眷在外,其原籍无家无靠且无生产条件的失业工人,应在当地解决,以免去而复返,虚耗救济基金。以上两点,希即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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