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 文]财政部发出《关于自1951年1月份起遵照政务院决定统一管理公粮的通知》 [目 文]《通知》规定了统一管理国家公粮的具体办法,主要有:一、凡1950年农业税秋征现粮,除县地方粮外,一律入中央粮库,非经中央财政部正式批拨不得动支;二、截至1950年终,各区存于粮库的各项财政余粮,一律解转中央粮库,作为1951年现粮收入,列表上解,其动支手续与秋征现粮同;三、西北的新疆和西南的西康等省,如目前执行统一有困难时,可暂缓统一;四、中央统一管理全国公粮的主管机关,为财政部所属的粮食管理总局及各级粮食局;五、公粮统一管理后,大行政区财政部仍须及时检查区粮食局工作,妥善管理人民的财产。《通知》还对1950年已拨未收取粮食结算方式,以及1951年预算中现粮批拨手续作了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