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 文]中共中央批转中南局关于限制农民在减租退押中侵犯工商业的办法。 [目 文]中共中央在给华东、西南、西北局的转发批语中希望各地充分注意并研究该办法,仿照执行。 中南局的限制办法规定:一、农民要工商业者兼地主退租,只限于1949年、1950年两年应减而未减的租粮。长江以北的老区则以三年为限,不得多退。二、退押按折半清理,押金过重者应退额以原田一年租粮收入为限,不得无限制清算。三、解放后变卖田亩者,将所得田价退还农协处理。个别卖田曾经区政府批准并查有实据者,可不再追,但只作为个别问题由政府处理,不公布。四、农民对工商业者兼地主的清算,以上列三项为限,其余不再扩大,以免过分影响工商业,对工人、农民均不利。有三项相加足以把商人资金搞光者,应酌情减少或分期退。五、此项商定,拟由省市政府与市工商联共同会商,决定公布。由工商业者按此规定与农民了结。有纠纷者,则报城乡联络处调处。工商业家属于重要反革命分子及大恶霸者,应予法办。不法地主逃入城市者,应经规定手续令其返乡处理,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