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 文]中共中央就福建省委关于处理债利生活者的意见复示华东局。 [目 文]中央复示指出,1月22日转来的福建省委关于处理债利生活者的土地债务问题的意见已阅。我们认为,对于大量放债又兼出租土地的人,其出租土地已构成地主成分者,均应按地主处理。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欠这种人的债务应予废除。如是从事其他职业兼放债又兼出租土地,则可视其出租土地的数量是否超过当地小土地出租者的最高标准数,而分别按来电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其余均同意。 此前,1月17日,福建省委将关于处理债利生活者的意见上报华东局,1月22日,华东局批示说,我们同意你们处理债利生活者的三点意见,并报中央请示。 [文献]福建省委关于处理债利生活者的意见(节录) 我省债利生活者有这样几种情况: (一)完全依靠债利为生活的债利生活者。 (二)主要依靠债利为生活,但兼有少量自耕或雇工耕种之土地;其解放前农民欠他的债务,按照对富农债务问题处理办法处理之;其自耕或雇工耕种之土地予以保存。 (三)主要依靠债利生活又兼出租土地,而其出租土地如超过当地小土地出租者占有和出租土地之最高数者,其出租土地和解放前与农民间的债务问题,按照对待地主办法处理;其出租土地不足小土地出租者占有和出租土地之最高数者,其解放前与农民间的债务,照债利生活者办法处理,其出租之少量土地一般应予以征收。如因征收此项土地后,即不能完全维持其家庭生活者,则可酌留给其一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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