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 文]中财委做出关于各经济部门间若干具体财务关系的决定。 [目 文]决定对贸易部与银行的借贷关系、各部门委托贸易部订购进口货物的办法,以及各部门间的其他财务关系做了具体规定。关于贸易部与银行的借贷关系,规定:一、银行代贸易部开出购买证或信用证时,贸易部应根据银行实际代付外汇数目,照开证日的外汇牌价,即日如数付款给银行;二、凡开出的购买证或信用证,因被外国冻结、没收或扣留而遭受损失时,不论该项外汇已否支用,其损失均由贸易部担负;三、贸易部出口所得外汇,须一律向银行结汇,由银行照给汇日外汇牌价付款给贸易部;四、贸易部与银行之间过去的借贷账目,应迅速清理;五、贸易部向银行借款,应依照银行对现金管理户的存款办法,以货币或保本值计算。关于各部门委托贸易部订购进口货物的办法,规定:一、各部门向国外订购货物,应根据核定的基本建设投资或经营计划,按照程序先列订单,送本委核准后,方得与贸易部签订合同;二、各部门所订的货物,其款项系由财政预算内支付者,委托贸易部订货时,须交纳货价30%的定金;三、贸易部如买不到托订的货物而取消合同时,应按银行对现金管理户存款的办法,以货币或保本值计算,退还订货部门的定金;四、凡委托贸易部订购货物所需的外汇,概由贸易部统筹,各用货部门不得另行申请外汇;五、各部门委托贸易部订购货物时,须签订具体合同。关于各部门间的其他财务关系,规定:一、各部门间一切财务往来,必须订立合同,严格遵守;二、各部门应付另一部门的货款等款项,均须定期交付;三、用货部门需要贸易部或其他部门供给物资时,须先提出具体计划,向贸易部或其他部门签订订购合同;四、各部门生产及供给所需大宗物资器材,概应向贸易部购买,只在贸易部不能供应时,始准通过当地工商部门向市场购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