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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1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党组做出对土改中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9-05-27    作者:    来源: 200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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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 文]中央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党组做出对土改中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
[目 文]办法说,在退租退押反霸赔偿运动中,广东个别地方对华侨家属的处理发生过一些偏差,如根据侨汇任意提升阶级成分,追偿一直追到国外,退租退押看钱开数,将小土地出租者当成地主,把资本主义剥削看为封建剥削,肉刑逼供,抓侨眷罚款。办法指出,必须根据政务院关于划分阶级成分的决定和中南军政委员会补充决定所规定原则划分阶级成分,过去划错成分者应予纠正;某些农村在不纯分子操纵之下乱划成分者,应宣布其原划的阶级成分无效,进行重划;严禁看侨汇收入多寡而任意提升侨眷的阶级成分;侨汇绝大部分是华侨工人的工资,华侨工商业者以资本主义剥削得来的利润不能作为封建剥削;绝不能把许多侨眷因主要劳动力在国外而出租小土地者划为地主,也不要把因在国外从事其他职业,积蓄点钱汇回国内购置少量土地出租者划为地主,即使其国内眷属主要生活来源是靠地租生活,只要他占有土地的数量在当地小土地出租者的最高标准数以下,均不应划为地主;有的占有土地稍高于当地小土地出租者的最高标准,但超过不多,在多数农民同意的条件下,也可不定为地主,而按小土地出租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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