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 文]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财委。】制定《关于统购棉纱的决定》。 [目 文]《决定》由陈云签署,共七条。主要内容是,公私纱厂自纺部分的棉纱、棉布,均由国营花纱布公司统一收购;公私纱厂现存棉纱棉布均停止在市场出售,由国营花纱布公司承购。收购价格需确切计算厂方的成本并给以适当利润;公私纱厂为国营花纱布公司加工代纺代织的棉纱、棉布,也适当规定其工缴费;贸易部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棉纱的分配、销售、加工办法;各地政府对纱布市场必须负责管理,取缔投机囤积,协助国营花纱布公司做好分配销售工作。 [文献]关于统购棉纱的决定 一、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凡公私纱厂自纺部分的棉纱及自织的棉布,均由国营花纱布公司统购。公司纱厂现存棉纱棉布均行登记,停止在市场出售,均由国营花纱布公司承购。 二、国营花纱布公司按前条之规定实施统购时,其收购价格,须确切计算厂方的成本,并给以适当利润。三、公私纱厂为国营花纱布公司加工代纺、代织的棉纱棉布,其工缴费的规定,亦须适当。 四、公私纱厂生产的棉纱棉布,均须符合于国营花纱布公司规定的成品标准,不得降低质量。 五、为使统购价格、工缴费的规定趋于合理,于当地政府的工商局主持,工商联、总工会参加,召集国营花纱布公司及公私纱厂共同协商,提出具体方案,经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批准实施之。 六、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应根据棉纱或各种棉织品的生产和需要情况,规定棉纱的分配、销售、加工办法。 七、各地人民政府,对纱布市场必须负责管理,取缔投机囤积,协助国营花纱布公司作有效的分配销售。必要时,国营花纱布公司得增设零售点。
资料来源: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51)》,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233—23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