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 文]刘少奇【刘少奇(1898—1969),湖南宁乡人,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批示要求研究解决华东局反映各地对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的意见。 [目 文]批示请廖鲁言【廖鲁言(1913—1972),江苏南京人,时任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政务院参事室副主任。】即综合各地意见加以研究,起草一个文件送阅。2月5日,廖鲁言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补充规定(草案)》修正稿报送刘少奇审阅。经刘修改并送各大区领导人征求意见后,于3月7日正式下发。 此前,1950年8月,政务院通过《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1951年1月4日,华东局就所属各地在执行《决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综合报告,反映了一些意见,主要内容是,一、《决定》说:国民党政府各级负责官吏,不得定为职员成分。这些人在解放以后,有其他职业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者,应根据其职业来决定其成分。《报告》提出,对这类人中在解放后无其他职业而靠过去的积蓄及搜刮所得维持生活者,如何划分成分,及如何区分国民党政府中“各级负责官吏”与国民党机关职员的问题,未作决定。二、福建提出,对一般的债利剥削收入,不应与土地剥削和雇工剥削收入同样看待,但靠债利生活者除外;对在地租和雇工剥削上已接近构成富农成分而又兼放大量高利贷者,应将其债利剥削收入作为该户剥削收入合并计算。除此,其他一般不应予以计算。否则,会将仅有少量地租收入或短工剥削而兼放部分高利贷(大于土地剥削)的中农,划为富农。皖南提出,皖南借贷关系复杂,贫农、中农贷稻、放稻者不少,且利息一般都很高,如果普遍计入剥削,有些中农会因此上升为富农。以债利为主要生活来源、生活在中农以上者,按富农待遇;放债折合大洋千元以上、生活在中农以上者,按富农待遇;中农、贫农放的债,可不计入剥削。苏北提出,高利贷剥削与农业的关系如何,如一个半地主式富农同时又欠债,是否能两相抵消后改为富农成分;如该半地主式富农又放债,是否能提升为地主成分?三、浙江提出,绍兴一带很多人出租农船,其中有些是贫农或中农成分,或无地或少地,完全自耕,如何划分成分?山东提出,沿海渔民家中土地很少,但有船,除自己打鱼外,还雇人打鱼,因无劳力而雇人种地。这种靠渔业与农业两方面维持生活者,应定为渔民兼小土地占有者;如捕鱼工具齐全、资本较大、雇人捕鱼、自己不参加劳动或仅参加轻微附带劳动、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剥削渔工者,应定为渔业资本家,家庭农业按工商业界资本家处理。四、在城镇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土地雇人耕种,并已达到经营地主条件者,如何划分成分?五、皖北提出,依靠宗教、迷信职业维持家庭主要生活来源同时出租小量土地者,其出租土地留给当地人均土地数,其余征收分配。对于反革命分子的处理,应另列一条。六、城市、市镇、农村的界限如何划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