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 文]政务院发布《为改定省税务局领导关系修改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第22条条文的通令》。 [目 文]《通令》共三条,决定,一、将1950年1月27日政务院第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颁布的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第22条的条文,修正为:本规程之各级税务机关均受中央财政部领导,总局以下各级局、所除受其直属上级税务机关领导外,区管理局受同级财政部领导,省税务局受同级财政厅领导,直辖市、区辖市以下各级税务局受所在地同级政府领导。县、旗、市、镇税务局所属税务所并受当地政府监督。同级政府与上级局意见不同时,执行上级局决定。二、根据具体的干部条件,必要时可以省财政厅副厅长兼省税务局局长。三、省人民政府为使省税务局能在工作上了解全省财政经济情况,提高政策水平,须贯彻“税政实施要则”的精神,允许省税务局长参加各种有关的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