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 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强制保险推行计划(草案)》。 [目 文]关于开办前的布置,《计划(草案)》规定,政务院命令公布后,总公司应即与中财委联系,请其指示各地财委具体布置。指示的内容包括:各机关企业合作社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各级分支机构不得以未奉上级指示拖延办理;各机关企业合作社的预算如未将保险费列入,得根据强制保险命令提出追加预算,呈请核定,不得以未奉核定拒绝投保;已经投保自愿保险的机关企业合作社,如果保险标的对象在强保范围以内,仍应按照强保办法,另行投保,而将自愿部分退保。 关于强保的实施步骤,《计划(草案)》规定,实施原则是“全面实施,重点掌握”。财产保险及货物运输险,贸易部所属各专业公司,其他国营企业,当地公营企业、政府机关、合作社(县以上)于条例实施后三个月内依次举办。运输工具保险,铁路车辆险于条例实施后立即开始办理;船舶险于条例实施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汽车险于条例实施后五个月内开始办理。旅客意外伤害险,铁路于条例实施后即开始办理;轮船于条例实施后二个月内开始办理;航空于条例实施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