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 文]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 [目 文]《决定》共四项内容。规定,一、为保障国家财产不因意外灾害而遭受损失,以及遭受意外伤害的旅客能够得到补偿,决定对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县以上(城市则为区以上)合作社的财产,以及搭乘火车、轮船、飞机的旅客,实行强制保险。二、指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办理强制保险的法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除照章收费赔偿外,应进行积极的防灾措施,负责对投保单位经常进行防灾设备的检查与指导;各投保单位须接受此建议,积极改善其防灾设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取保险费收入的一部分,有重点地协助改善城市的公共消防设备和交通上的公共安全设备。三、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及合作社因保险而支出的费用,准编入预算报销,或列入成本计算。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由铁路、轮船、飞机的主管机关,负责代为投保。自本决定公布后,所有应行保险的国家财产,如因未实行投保,致遭受灾害无所取偿时,该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受严格处分。四、各种保险条例及保险费率,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订,经中财委核准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