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 文]政务院发布《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 [目 文]该《决定》经政务院第六十九次政务会议通过。主要内容是:一、各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人民政府)须指导各有关省、市、行署人民政府认真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及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政策和制度,并随时向政务院报告推行经验,须事前请示者应向政务院请示。二、各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人民政府)须指导各有关省、市、行署人民政府认真并有计划地实行政务院在1950年颁发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并将该项工作进行情况定期加以检查,每半年向政务院作报告一次。中央民族学院及西北、西南、中南各军政委员会和新疆省人民政府的民族学院,必须依计划实行,并向政务院作报告。三、政务院于1951年下半年适当时间将同时召开有关少数民族的卫生、教育及贸易三个专业会议,责成政务院文教委员会、中财委指导中央卫生部、教育部、贸易部开始筹备,并责成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协助进行。有关部门如农业部、文化部也须派人参加。四、责成中央人民政府各委、部、会、院、署、行注意建立有关民族事务的业务。五、在政务院文教委员会内设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指导委员会,指导和组织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工作,帮助尚无文字的民族创立文字,帮助文字不完备的民族逐渐充实其文字。六、扩大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名额,责成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提出补充名单的建议,并准备于1951年下半年召开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扩大会议,检查与总结关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及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经验。 此前,政务院第六十九次政务会议听取了李维汉所作关于各民族代表参加国庆节的报告、沈钧儒所作关于访问西北少数民族的总结报告,研究了刘格平【刘格平(1903—1992),回族,河北孟村人,时任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等所作关于访问西南各民族的各种报告。随后做出了上述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