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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发出《关于财政分级后几个重要问题规定的令》
发布时间: 2009-05-31    作者:    来源: 200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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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 文]政务院发出《关于财政分级后几个重要问题规定的令》。
[目 文]政务院令内容包括:一、追加预算程序。1951年度全国财政收支总概算及各大区、省、市和中央各直属机关团体的预算,须经中央审查通过。今后各级人民政府、群众团体必须办理追加预算时,在中央各部门应先送中财委并财政部审核汇送本院决定,在地方各部门应送同级财委并财政机关审核汇送各级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后,再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核。二、编制批准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群众团体,必须依照核定的编制,据实配备员额。此后凡不经上级人民政府或中央编制委员会核准的超额人员、车马,一律不准报销。中央各部门,如不经中央编制委员会同意或连署,而径行命令大行政区或省、市级所属机构增加编制名额者,各大行政区或省、市人民政府停止执行,并向中央编制委员会请示处理。三、中央与地方的财政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全年度的财政收支预算,经上级人民政府核定分配后,各级人民政府均应依照核定科目执行;如必须科目留用或动支预备费时,也应依照规定程序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不得指派其他开支,挤用下级预算;下级人民政府在预算范围内能够开支的,也不得向上级请领。四、部队与地方的财务关系。部队的一切经常费、装备费、军工生产费、国防建设费、作战费、支前费等开支,均由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后勤部统一审核,转送财政部核拨。除财政部正式签发支付命令,交由各大行政区或直属省、市垫付外,部队不应向地方人民政府要求借支或额外补贴。地方人民政府也不得自行补助部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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