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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发布《关于土地房产所有证收费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09-05-31    作者:    来源: 200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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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 文]政务院发布《关于土地房产所有证收费的决定》。
▲ 热河省人民政府1951年10月1日颁发给建平县崔景福一家的房屋执照。[目 文]《决定》要求,各地在完成土地改革以后,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或土地证时,应收土地证费,其标准一般分为甲、乙两类,均以大米、小米、小麦等细粮计算。水田及场院宅基为甲类,每市亩收5斤;旱地为乙类,每市亩收25斤。所收细粮,应以专区或县为单位,按当地市场平均粮价折收人民币;如交款困难,可交粮食。在地广人稀或土地贫瘠的地区,收费标准可酌情降低。在本《决定》颁布前已发土地证的,不另换发,也不补收土地证费。
《人民日报》翌日发表题为《认真做好颁发土地证和征收证费的工作》的短评指出,这是关系到今年新区15亿土地改革区人口确定地权、巩固翻身果实的一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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