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 文]中共中央批复同意西南局《关于小城镇中地主多余房屋的处理意见》。 [目 文]此前,2月10日,西南局针对中央关于土改中“在较小城市和集镇内,地主占有的多余房屋,其原由工业使用者及不适于农民居住者,均予保护不动”的意见,提出,我区各较小城市地主公馆、铺面及联系的住房很多。此等房产部分系出租,部分则空闲,如规定没收,对工商业无影响,而对督促地主参加劳动则有好处。没收虽不适合农民居住,但可供土改后办合作社或办其他公营事业、公益事业使用,出租者则仍由原承租人租用。因此,我们提议是否将“不适于农民居住者”这一句删去,只规定“在较小城市和集镇内地主占多余房产,其原由地主直接经营之工商业使用者,予以保护不动”。房产其原由农民居住或适合于农民居住者,应没收分给农民居住,不适于农民居住者,即没收归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