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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发布《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5-31    作者:    来源: 200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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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 文]全国总工会发布《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目 文]《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组织于4月20日前负责做好以下工作:一、实施劳动保险条例的宣传工作;二、申请领取实施劳动保险条例登记证与备案工作;三、举办劳动保险训练班;四、建立工会基层组织的劳动保险委员会;五、建立工会基层组织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六、实施劳动保险条例的职工登记工作;七、督促企业行政方面与资方加强或建立医疗机构。同时,各大行政区总工会或办事处、各直属省市工会组织及上海总工会须于4月底以前作一次关于实行劳动保险准备工作的专题报告。
同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劳动保险委员会组织通则》。《通则》共八条,规定了劳动保险委员会领导人员组成及产生办法、劳动保险委员会的具体任务、劳动保险委员会的组织构成、劳动保险委员会的工作制度、车间劳动保险委员会的具体职权及工作范围由工会基层委员会规定、工会小组劳动保险干事的具体工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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