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 文]中央军委做出《关于各级人民武装部的组织和编制问题的决定》。 [目 文]中央军委在给各中央局、各大军区的该《决定》中,对各级人民武装部的组织系统、组织机构、编制员额以及民兵组织分别做出了具体规定。关于各级人民武装部的组织系统规定:一、自军委起至区一级止,均设立人民武装部。军区人民武装部隶属于军区司令部领导之下,设正副部长各一。二、民兵的政治工作,军分区以上即由各级军区政治部负责领导进行,县、区人民武装部设立政治工作人员。为了统一领导协助地方工作,由县委书记兼任县人民武装部政治委员,区委书记兼任区人民武装部政治教导员,区青年团书记兼任副教导员,区公安助理员兼任副部长。三、各级军区人民武装部的公务员及车辆马匹等,按各级军区编制原则配备。县区人民武装部所需通讯员、自行车及电话等,按统计政府编制原则配备,均由同级政府负责解决。四、区以上人民武装部的兼职人员,不在编制人数之内。关于民兵组织规定:一、乡或行政村,设民兵乡(村)队部。设队长1名,由乡(村)支部军事委员担任;副队长1名或2名,由公安员兼任第一副队长,必要时设专职的第二副队长。指导员1名,由支书兼任;副指导员1名或2名,由青年团书记兼任第一副指导员,必要时设专职的第二副指导员。二、凡年满18岁至30岁男性公民,身无残疾和精神病者,均有参加民兵的权利与义务,在民兵中可以组织民兵基干队,作为民兵执行任务的骨干力量。《决定》还规定了各级人民武装部的组织机构及编制员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