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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发出《在镇压反革命中处理涉及民主党派、民主人士、爱国分子问题的指示》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5-31    作者:    来源: 200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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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 文]中共中央发出《在镇压反革命中处理涉及民主党派、民主人士、爱国分子问题的指示》的通知。
[目 文]发到县委及师党委的该《指示》指出,在镇压反革命、尤其在进行反动党团登记时,不少地区已涉及民主党派、民主人士和爱国人士,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引起不必要的波动,增加工作障碍。为正确处理这一问题,特做如下规定:
一、凡属下列人员,即便过去参加过反动党团,也不要向公安局进行反动党团登记:(一)各民主党派党员;(二)无党派的民主人士;(三)在人民解放运动中立过功的(如武装起义、策反有功等);(四)起义部队的现职人员;(五)在报上公开发表过宣言或声明的,如原国民党政府立法委员;(六)政府机关、公营企业、公立学校及其他公营机关的留用人员,已向各该行政部门填表登记过的,不再进行登记;未进行登记的,由各该行政部门填表登记,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登记情况。如有隐瞒不报者,由公安机关传讯审查处理。
二、应加强对各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中一切有反革命嫌疑的分子的侦察工作,取得证据后,依法惩办。
三、对于民主党派、民主人士和爱国分子中确有重大罪恶并为群众所痛恨的恶霸或其他反革命分子,只要证据确凿,又无显著功劳者,应依法惩办。但事前须由公安机关会同统战部门进行必要的工作。
四、对于民主党派人士或其他民主人士的家属、亲友中的反革命分子,原则上应依法处理,其中反动党团分子应照章登记。如果罪恶不大,群众意见不多,而民主党派负责人又向我说情者,可从宽处理。
五、以上各项问题的处理,公安、统战部门应密切配合。每一案件的处理,都应做到使人心服口服,达到提高民主党派党员与民主人士警惕性的目的。
六、在处理上述案件时,属于民主党派的一般党员,应经地委批准;属于一县知名人士,应经省委批准;属于或牵涉民主党派中省级负责干部和在一个省区内知名的民主人士,应经中央局批准;属于或牵涉民主党派中央委员及高级负责干部或社会上有地位与影响较大者,必须请示中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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