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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东北局关于《东北公营企业计件工资制度暂行规程(草案)》
发布时间: 2009-05-31    作者:    来源: 200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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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 文]中共中央批转东北局关于《东北公营企业计件工资制度暂行规程(草案)》。
[目 文]中共中央转发批语称,同意《暂行规程(草案)》在东北地区公布试行,要把实行结果定期总结报告中央;并要求把这一草案抄发各中央局参考。
此前,2月14日,东北局在请示报告中提出,东北各国营企业过去实行的工资制度主要是计时制和计件制两种(也有实行超额奖励和包活制的)。根据各企业的经验,计时工资制是不能刺激工人上进的,计件工资制则是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改进经营管理工作、贯彻经济核算制的最有效方法之一。为此,本区各国营企业拟从1951年起开始有计划推行计件工资制及计时奖励制,特草拟该《暂行规程(草案)》,主要内容是:一、定额问题:规定采用平均先进定额的原则。定额方法:原则规定采用科学的技术定额测定法,但如某些企业目前采用确有困难时,先根据生产实际状况的统计,找出平均先进定额并以技术测定结果加以审核决定。此项定额应为大部分同级工人在正常努力的条件下所能达到的。二、制定计件工资支付方法是根据公私兼顾的原则起草的,其中如高等级工人做低等级活,完成了定额而拿不到基本工资时,则保证其基本工资;非工人本身过失所造成的停工时间,按基本工资75%支给。如由于工人本身所造成的废品损失,除不支给计件工资外,必要时还得负责赔偿。但为了照顾工人生活,应保证最低不得低于工人该月实际应得基本工资的50%。三、制定奖励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鼓励和刺激其他不能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人员更好地配合计件工资制的实行。受奖人必须在整个车间或厂矿完成任务的原则下才能受奖,奖金多少应根据本身工作成绩大小决定。为了保证质量,规定检验工的奖金不随生产任务超过与否发奖,而是根据本身工作成绩得奖。四、剩余工人处理问题:劳动生产率提高后,某些企业暂时不能增加生产任务,因而劳动力会有多余,为保证工人不因计件制的推行而造成失业,特规定计件后所有剩余工人,应预先做出计划,呈报主管部门解决,不得擅自裁减工人。这一《暂行规程(草案)》是适合东北情况的,可以行得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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