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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就渔民阶级成分划分问题复电中南局政策研究室
发布时间: 2009-05-31    作者:    来源: 200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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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 文]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就渔民阶级成分划分问题复电中南局政策研究室。
[目 文]复电同意中南局政策研究室关于渔民阶级成分划分问题的意见,但对相关条款做了修改,认为海面、河面和埠头“归国家所有,不再收租金,组织渔民管理”;渔业中的手工业资本家与渔业资本家应一律称为渔业资本家;第4条中的小手工业者应称为渔民;第5条中的手工业工人、第6条中的产业工人应一律称为渔业工人。
此前,3月14日,中南局政策研究室在给华南分局政策研究室并报中央政策研究室的电报中,提出如下原则意见:渔民中不少人兼营农业,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者,按照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确定其成分。以渔业为主要收入来源者,则划为以下几种阶级成分:一、占有海面、河面、埠头的湾主、埠主,不从事渔业生产,而以谋取利润、勒收埠租、湾头费等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应划为渔业封建剥削者,与农村的地主一样待遇,其海面、河面及埠头一律没收。二、鱼栏既为从事渔业所必需的商业活动,又进行封建垄断与超经济剥削,故不能按正当商业待遇,应逐步取缔其非法剥削,鱼栏主可以划为商业资本家。三、占有生产工具,如渔网、渔船,以雇人劳动为其主要生活来源者,有时也参加轻微劳动,应划为手工业资本家,经营新式渔轮者可划为渔业资本家。四、占有生产工具,自己从事主要劳动,依靠自己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有时也雇用少许工人或少许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者,应划为小手工业者。五、没有生产工具,或只占有少许工具,依靠出卖劳动力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应划为手工业工人。六、完全以出卖劳动力为生,在新式木轮上操作者,应划为产业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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