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 文]中财委发布《关于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缴纳劳动保险金的通知》。 [目 文]《通知》要求,自1951年3月1日起,雇用工人职员在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铁路、邮电、航运的各企业单位,均实行劳动保险。按月缴纳劳动保险金办法是:凡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经当地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后,向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代收劳动保险金的金库,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工资总额3%的劳动保险金。在全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前已根据各级政府颁布或批准的劳动保险办法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在核准实行全国劳动保险条例时,其3、4月份的劳动保险金按已缴纳情况分别对待。自5月份起,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应于每月10日以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中30%存入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70%存入本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