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国史网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重要新闻 | 影像记录 |  教育指南
中国概况 | 人物长廊 | 大事年表
国史珍闻 | 图说国史 | 60年图片
专题研究 | 理论指导 | 政治史 | 经济史 | 征文启事 | 学 者
学术争鸣 | 学科建设 | 文化史 | 国防史 | 地方史志 | 学 会
论点荟萃 | 人物研究 | 社会史 | 外交史 | 海外观察 | 境 外
特别推荐 | 文 献 | 统计资料
口述史料 | 图 书 | 政府白皮书
档案指南 | 期 刊 |  领导人著作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大事年表 >> 国史编年 >> 1951 >> 3月 >> 7日
中财委发布《关于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缴纳劳动保险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5-31    作者:    来源: 2009-05-31
  字体:(     ) 关闭窗口
[纲 文]中财委发布《关于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缴纳劳动保险金的通知》。
[目 文]《通知》要求,自1951年3月1日起,雇用工人职员在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铁路、邮电、航运的各企业单位,均实行劳动保险。按月缴纳劳动保险金办法是:凡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经当地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后,向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代收劳动保险金的金库,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工资总额3%的劳动保险金。在全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前已根据各级政府颁布或批准的劳动保险办法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在核准实行全国劳动保险条例时,其3、4月份的劳动保险金按已缴纳情况分别对待。自5月份起,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应于每月10日以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中30%存入中华全国总工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总基金,70%存入本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作为劳动保险基金。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文献研究室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当代中国研究所 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京ICP备06035331号
    地址:北京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旌勇里8号
    邮编:100009 电话:66572307 Email: gsw@icc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