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 文]中财委发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目 文]《规定》指出,凡由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对其所雇用的在册人员所支的工资,均应包括在工资总额之内。私营企业中资方及资方代理人的一切收入均不计算在内。工资总额应包括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工资总额不包括特殊奖金、企业的劳动保险金、工会经费、解雇费等。农场、机关或学校等单位内的工资总额可参照上列各项的规定计算。企业、农场、机关、学校有供给制、包干制工作人员者,其待遇均不计算在征收工会经费和劳动保险金所采用的工资总额之内。凡经法律规定,依据企业工资总额计算企业应缴纳的各项费用时,其所用工资总额不得超出本规定所限的范围。如有个别企业对于本规定某些项目确难执行时,报请当地劳动行政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