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 文]财政部公布《棉纱统销税征收办法》及《棉纱棉布存货补税办法》。 [目 文]两《办法》均自本日起施行。《棉纱统销税征收办法》共七条,主要内容有:一、棉纱统销税一律按当地国营中国花纱布公司牌价征收,税率6%。二、棉纱统销税由中国花纱布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于出售或第一次调拨时向当地税务机关交纳。三、各地花纱布公司应逐日统计销售数量,每5日向当地金库交纳税款一次。四、各公私厂商现存的棉纱、棉布,应于本《办法》公布后,依限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补税,补税办法另定。五、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者,税务机关得依照货物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罚则处理。 《棉纱棉布存货补税办法》共八条,主要内容有:一、各省、市公私厂商,限5日内将现存棉纱、棉布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并依照当地国营中国花纱布公司牌价,按棉纱统销税税率6%补交棉布原料部分的差额税。棉纱、棉布不满一件者,免予补税。二、公私厂商所存纱、布,应一次办齐登记及补税手续。存货数量较大者,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分期缴纳税款,但不得超过三个月。有特殊困难可再酌予延长,但不得超过半年。三、运输途中的纱、布,应于运达目的地后,向当地税务机关登记、补税。在中途卸卖,应即向卸货地税务机关登记、补税。四、公私厂商于本《办法》公布后,不得收购未补税的纱、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