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 文]《人民日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和贸易部分别规定收兑东北及内蒙古地方流通券及东北区与关内物资交流办法。 [目 文]为执行政务院《关于收回东北银行和内蒙古人民银行所发行的地方流通券的命令》,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本日起以人民币收回东北币。收兑分两个阶段进行:4月1日至30日为第一阶段,一方面无限制收兑,一方面仍准许东北币在东北市场流通;5月1日至31日为第二阶段,停止东北币在市面流通,但仍无限制兑换。内蒙古人民银行地方流通券也自本日起开始收兑,6月1日起停止使用;但因为内蒙古地区辽阔,交通不便,兑换期限将延至7月底;为照顾内蒙古人民,特印制了一部分有蒙古文字的人民币在内蒙古地区流通。同时,贸易部规定,在币制统一后,东北区粮食、煤、火柴暂时采取管理的过渡办法,烟酒为专卖物资,由专卖机构统一调剂,其他物资关内外均可自由交流,不受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