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 文]政务院发布《关于适当地处理林权明确管理保护责任的指示》。 [目 文]《指示》的内容是:一、现在进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应结合土地改革工作,将地主的森林和一般的大森林,按照土地改革法第16、第18两条分别处理。大森林的面积标准,由大行政区或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酌定(如西南区已规定500亩以上、山西省定为540亩以上、辽东省定为75亩以上森林收归国有)。二、在暂不进行土地改革的地区,一切较大的森林应提前收归国有,由专署以上政府设置林业专管机关,协同地方政府,实行管理保护。庄院附近的零块分散的森林,产权所有人的阶级成分虽未正式划定,但系地主成分者,或已有滥伐情况者,得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区村政府或农民协会暂行代管,以防止砍伐,待土地改革时,再依法处理。三、在已经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尚未明确划定林权的森林,其较大者应明令公布为国有财产,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林业专管机关切实负责管理保护。零块分散的山林,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土地改革法第十六条规定,分别进行清理或确定林权,由县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明。四、西北、西南、中南等少数民族地区的森林,一般仍按其旧有的管理习惯不变,但政府应领导他们加强对森林的保护抚育工作。五、在收归国有的森林面积中,夹有小块农民私有林时,应适当地调剂割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