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 文]中央军委、政务院联合做出《关于处理部队中老弱残疾人员的指示》。 [目 文]《指示》指出,由于过去战争的长期性与残酷性,使一部分同志因战争伤残或积劳成疾,有的甚至因残病而失去工作能力。这些同志对中国人民解放事业是有功劳有贡献的,我们应予重视与爱护他们,并以负责到底的态度,妥善处理,使之各得其所。为此特要求:一、由省级军区至各大军区均组织处理委员会,以该军区政治部主任为主任,负责计划、检查、清理、研究、处理各区域内部队中的老弱残疾人员。二、处理的原则,按治疗、教育、转业、供养、复员等分别处理,规定如下:(一)伤病未愈尚需治疗者,由省军区或大军区负责组织治疗,继续休养,使其迅速恢复健康。(二)临时残废,短期内可以恢复健康者,可组织休养,待其恢复健康后再分配工作。(三)老弱残疾稍轻,虽不适合前线工作,但还可在军事系统地方武装或后方机关做部分工作者,应争取其分配到后方机关或地方武装中去工作。(四)因身体关系确实不适于部队工作,但还可参加地方工作者,应先组织短期学习,然后有计划的转业到地方工作。其待遇不应低于原职。(五)文化较低、能力较弱的老弱残疾干部,转业有困难则由军或省军区以上组织补习学校或训练班,进行政治文化业务教育,提高工作能力,将来再分配或转业到地方工作。(六)因老弱残疾,既不能在部队工作,转业又不适宜,有家可归,生活有保障,且自动要求者,经军或省军区审查可批准复员。班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复员。(七)特等、一等残废及无家可归不能继续工作或转业者,由各省人民政府组织荣军教养院以收容供养终身,其待遇不应低于部队原级别。(八)有思想毛病者,应集中组织学习,以教育改造的方针争取分配工作。三、处理委员会除统一计划组织步骤和研究处理问题外,并应做具体分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