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 文]中财委提出木材供应及收购问题的处理办法。 [目 文]鉴于各地区木材采伐及收购工作缺乏统一管理办法,时常发生竞购争销、乱砍乱伐等混乱现象,对森林保护、木材供应及市场掌握有很大影响。为此中财委提出该办法,具体内容是:一、在林业机关设立木材公司掌握采伐的地区,各公营企业及贸易部门所需木材由林业机关(木材公司)按照木材调拨计划负责供给,不得在山区及附近收购。林业机关一般不做市场销售,如确有需要,应经过批准,通过贸易部门办理。二、在林业机关尚未掌握采伐的地区,原贸易部门或需材单位所设立的收购站,应一律在当地财委领导下计划收购:(一)收购木材的数量、地点、材种及收购期限,由当地省以上财委批准。(二)对林权不明的木材,未土改地区地主的木材,以及从国有林盗伐出卖的木材,均不得收购。(三)在某些地区专署以上林业机关,认为需要私商收购木材时,得由当地林业机关加以组织及指导。三、贸易部掌握木材市场,供应未经调拨的企业单位、机关、学校及民用木材。四、木材调拨价格,除东北、内蒙古已统一规定外,关内各地区由当地财委、林业机关与需材单位协商决定,原则上应不高于市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