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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垦部提出伐木业务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 2009-05-31 作者: 来源: 200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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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 文]林垦部提出伐木业务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
[目 文]意见经中财委审查修正,规定如下:一、关于伐木公司或木材公司的任务与资金:伐木公司或木材公司是企业化经营的组织,由省以上的林业机关直接领导,服从国家总的生产计划,直接经营采伐和管理采伐,按调拨计划,负责配给木材。资金除由国家拨付者外,可吸收地方政府资金。二、关于育林费征收:在以林养林的政策下,木材生产成本应包括育林费,以积累资金,扩大育林事业。三、1951年暂以木材调拨价的5%为上缴标准,由中央投资者于年度末由大区农林部汇缴中央林垦部转缴财政部,其由地方投资者由地方自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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