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 文]财政部发出关于《农业税灾歉减免办法(草案)》的通知。 [目 文]通知指出:一、该草案作为1951年各级人民政府办理农业税灾歉减免的依据,系试行性质,只供内部参考,暂不向外公布。其中有不适合各地实际情况者,得由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酌予变动,并送财政部备案。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是否公布本区的灾歉减免办法,由大行政区人民政府酌情办理。二、灾歉减免对农民负担的公平合理关系甚大,请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注意灾情的调查,认真贯彻减免政策。1951年农业税征收结束后,要求各大行政区和各省、市财政部门向财政部作一专题总结,并对这一试行办法提出具体意见,以作制定正式的灾歉减免办法的依据。 《农业税灾歉减免办法(草案)》共十一条, 规定了灾歉减免的标准、计算方法、核定权限、申报调查评议方法、上报时间、虚报灾情逃避税负者及政府人员匿灾不报或虚报灾情者的惩罚等内容。其中具体减免标准是: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者,减征税额的20%;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者,减征税额的30%;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者,减征税额的40%;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者,减征税额的60%;歉收六成以上不到七成者,减征税额的80%;歉收七成以上者,全部免征;歉收二成以下者,不予减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