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 文]中共中央做出《关于青年团干部编制的规定》。 [目 文]中央在给各中央局、分局并转省委、市委并团委的该《规定》中指出:两年来青年团的工作有很大发展,但其工作干部赶不上工作的需要,为使青年团的组织更加健全,特对团的干部在配备、编制、名额等方面做出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各级党委在政务院编制额内自行调剂,维持青年团的原有人数;各级团校编制可否固定下来;团中央提议设脱离生产干部应提出计划。 [文献]关于青年团干部编制的规定(节录) 一、现有团的干部配备,是根据政务院所发的暂行编制员额表配备的,数目较少,赶不上工作需要,须予以适当增加。但全国统一的编制究以怎样才算适宜,还须研究,不能一下规定。在新的编制规定前,要求各级党委在政务院所发暂行编制员额内,自行调剂,维持青年团的原有人数,不要减少。 二、各级团校编制,根据团中央了解,各地大多均系根据政务院所发暂行编制员额中干训名额编列,大概是小省一百五十人,大省三百人,分局四百人,中央局五百至八百人。以上数字,可否固定下来,专职辅导员可否完全包括在内,请考虑。 三、团中央提议为加强工矿、企业和学校中团的工作,在工矿、企业、学校中,团的总支设脱离生产干部一人,团委会设脱离生产干部三人,较小团委设一至三人,重要的直属支部设脱离生产干部一人。这样编制是否合适,并以各大区为单位须增加多少编制员额,请提出意见并统计报来,以便统一考虑。
资料来源:中央档案馆提供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