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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0日—16日中共中央召开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
发布时间: 2009-05-31    作者:    来源: 200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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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 文]  中共中央召开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
[目 文]会议主要议题,是总结贯彻中央1950年10月10日指示以来镇反运动的情况,贯彻中央谨慎收缩方针,部署当前斗争任务。
5月11日,刘少奇在会议上作关于镇反工作的讲话,总结了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以来的伟大成绩,同时针对一些地区发生的工作草率和“左”的倾向,提出镇反工作当前要采取谨慎收缩的方针,集中精力处理积案。5月15日,会议通过了经毛泽东修改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及《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会议决议》规定从即日起,镇反工作采取谨慎收缩的方针,集中主要力量处理积案。主要内容有:
一、目前在全国进行的镇压反革命的运动,是一场伟大的激烈的和复杂的斗争。全国各地已经实行的是有效的工作路线,即党的群众路线:党委领导,全党动员,群众动员,吸收各民主党派及各界人士参加,统一计划,统一行动,严格地审查捕人和杀人的名单,注意各个时期的斗争策略,广泛地进行宣传教育工作,打破关门主义和神秘主义,坚决地反对草率从事的偏向。凡是完全遵照这个路线去做的,就是完全正确的。我们认为这个工▲毛泽东(前排左十)同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代表合影。作路线是继续深入镇压反革命工作和取得完满胜利的保证。在今后镇反工作中必须完全遵守这个工作路线。其中最重要者为严格审查逮捕和判处死刑名单,广泛地做好宣传教育。做到了这两点,就可以避免犯错误。
二、关于杀反革命的数字,必须控制在一定比例以内。原则是:对于有血债或其他最严重的罪行、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必须坚决地判处死刑,并迅即执行。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此外,凡介于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于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
三、为了防止在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发生“左”的偏向,决定从6月1日起,全国一切地方,包括那些至今仍然杀人甚少的地方在内,将捕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地委专署一级,将杀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省一级,离省远者由省级派代表前往处理。任何地方不得要求改变此项决定。
四、对于“中层”和“内层”的反革命分子,必须有计划地加以清查。其目的是弄清情况和处理一些最突出的问题。其方法是学习镇反文件,对留用人员和新吸收的知识分子,号召他们中间有问题的人(不是一切人)用真诚老实的态度,交清历史,坦白其隐藏的问题。这种坦白运动必须由首长负责主持,采取自愿原则,不得施行强迫。其策略是争取多数,孤立少数,以待冬季的进一步清查。对于首脑机关、公安机关及其他要害部门,则须首先加以清查,并取得经验,以资推广。在政府系统、学校和工厂中进行此种清查工作时,必须有党外人士参加清查工作委员会,避免由共产党员孤立地去做。
五、全国各地,必须在此次镇压反革命的伟大斗争中普遍地组织群众的治安保卫委员会,农村以乡为单位,城市以机关、学校、工厂、街道为单位,经过人民选举组织。必须吸收可靠的党外爱国分子参加,成为统一战线的保卫治安的组织。此委员会受基层政府和公安机关的领导,担负协助人民政府肃清反革命、防奸防谍、保卫国家和公众治安的责任。此委员会,乡村须在土改完成之后,城市须在镇反工作开展之后,有领导地进行组织,以免坏人乘机侵入。
5月16日,中共中央转发《会议决议》。转发通知指出,一、中央认为这个决议是适时的和正确的,全党全军均必须坚决地完全地照此实行;二、这个决议和本电必须转发到地委一级和军党委一级为止,这是机密文件,不得遗失;三、会议的详情,由各公安部长、厅长、局长传达。
5月22日,中共中央批发《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该《决议》要求对反革命和普通犯人必须根据惩办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并适应全国各项建设的需要,着手制定通盘计划,组织劳动改造工作。凡有劳动条件的犯人,应一律强迫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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