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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发出《对土地改革业已完成地区的地主参加劳动生产及就业问题的指示》
发布时间: 2009-05-31    作者:    来源: 200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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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 文]中共中央发出《对土地改革业已完成地区的地主参加劳动生产及就业问题的指示》。
[目 文]《指示》全文如下:华东局、西北局、西南局并告中南局:兹将中南局4月23日关于地主参加劳动问题的电报发给你们,望你们注意处理这个问题。在土地改革业已完成、对地主的斗争已经相当彻底的地区,领导上应该说服农民主动地向那些表示服从的地主和缓一下,以便争取多数地主参加劳动,耕种自己所分得的土地,维持自己的生活。对于地主阶级中的知识分子或有其他技能,可以从事教书或其他职业者,应允许他们从事其他职业,或分配教书工作给他们。对于确实没有农业劳动力,而能做生意者,可以允许他们做生意。但对于有劳动力,能从事农业劳动,又无其他职业者,则应强制他们劳动,不允许他们游手好闲以讨饭为生。在他们从事农业劳动时,如有实际困难,亦应帮助他们解决。他们的底财,可以允许他们挖出来,投资生产,不再没收。他们以后生产所得,不论多少,均不再没收。但他们不论从事什么职业,不论到什么地方,均应加以监视,使其出处明白,行踪清楚,不得改名换姓,改变成分籍贯,到处鬼混。对于那些狡猾的至今不表示服从而表示顽抗的地主,则应继续加以斗争,使他们服从,并在可能时,亦可把他们编成劳役队强迫他们劳动。在土地改革后,适当地处理地主,是一个很重要的社会问题,望各地加以注意,并将经验报告中央。
此前,4月23日,中南局在给华南分局、所属各省委、区党委并报中央的电报中提出:土改后,大部分地主分子不从事农业劳动,要求做生意、进工厂做工或教书,并要求将分得的土地出租或交给农会。原因是某些地主分子不愿参加农业劳动,或不敢拿出钱来置办种子、肥料、农具,或因财产被没收过多,无力进行生产。对此,我们的意见是:不必强制某些不能胜任体力劳动或有其他技能的地主分子参加农业劳动。对于可从事教书等职业的知识分子,尤其不宜强制其参加农业劳动,其分得的土地允许出租,如所从事职业能够维持生活者,可由农会收回另行分配。愿意或可能参加农业劳动但顾虑较多者应由政府及农会加以训导,只要他们安分守己,决心从劳动中改造自己,拿出底财投资于农业生产,则不加追究,不再没收。对于确已没收干净的个别户的困难应适当解决。目前在继续控制地主、防止反攻的方针下,应缓和对地主的紧张斗争空气,以争取大多数地主分子参加农业劳动。否则,大批地主分子转向其他职业,既不便于对他们的监视与改造,也会增加城市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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