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国史网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重要新闻 | 影像记录 |  教育指南
中国概况 | 人物长廊 | 大事年表
国史珍闻 | 图说国史 | 60年图片
专题研究 | 理论指导 | 政治史 | 经济史 | 征文启事 | 学 者
学术争鸣 | 学科建设 | 文化史 | 国防史 | 地方史志 | 学 会
论点荟萃 | 人物研究 | 社会史 | 外交史 | 海外观察 | 境 外
特别推荐 | 文 献 | 统计资料
口述史料 | 图 书 | 政府白皮书
档案指南 | 期 刊 |  领导人著作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大事年表 >> 国史编年 >> 1951 >> 5月 >> 10日
政务院颁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 2009-05-31    作者:    来源: 2009-05-31
  字体:(     ) 关闭窗口

[纲 文]  政务院颁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
[目 文]政务院命令全文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业经1951年5月4日本院第八十三次政务会议批准,特令公布,并决定自5月16日起施行。二、在本《税则》及《条例》公布以前实行的海关进出口税则暨有关税则实施的法令章则均予废止。三、本《税则》税率的修改,须经本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
5月15日,海关总署颁布通告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决定:一、自1951年5月16日起申报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包括邮递物品及旅客行李中的应税物品在内),一概按新税则及暂行实施条例估价征税。二、凡在新税则实施日以前报关货物,仍按旧税则及旧估价办法征税。三、转运货物应分别按照该货在指运地点申报进口或起运地点申报出口之日施行的税则征税。转口进出口货物也按此项规定办理。四、原来短卸货物其后运抵原指运口岸申报进口,如该货在新税则实施前已经报关者仍按旧税则征税。五、铁路联运货物应按其在设有海关机构地点报请验征之日施行的税则征税。
[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
第一条凡经准许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之货物,除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另有规定者外,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及海关进出口税则,由海关机关征收进口税或出口税。
第二条凡税则内未列有品名的货物,应由海关按照最适合的税则号列归类。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应按其申报进口或出口日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者,应按照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施行的税则税率征税。
第四条进口货物的税率,分为普通税率与最低税率。凡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贸易互利条约或协定的国家购运的进口货物,应按普通税率征税。其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贸易互利条约或协定的国家购运的进口货物,应按最低税率征税。邮递物品,适用本条的规定。
旅客行李中应税之进口物品,得按最低税率征税。
第五条进口货物,应以该货运抵我国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本条所称到岸价格,系指货物在采购地的正常批发价格,加上出口税,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经海关审查确定者。
其由陆路输入我国之货物,于计算完税价格时,所有应加之运费等,应计算至该货运抵我国国境为止。
第六条如进口货物在采购地的正常批发价格,海关未能确定时,其完税价格,应以申报进口时国内输入地点的平均批发市价减去进口费用及营业费用作为计算根据。除应完货物税的货物,应扣除货物税外,其计算公式如下:
(国内批发市价×100)/(100+进口最低税率+20)= 完税价格
倘国内批发市价仍未能确定,或交易有特殊情形时,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之。
第七条申报人送递进口报单时,应一并缴验货物的真正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在内)、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证件。该项发票等,应载明该货售与进口商的真实价格,连同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各费,并由进口商证明确实无讹,另抄录副本送关存查。倘货物于报关前业已售出,并应缴验真实合同。
第八条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该货售与国外的离岸价格除去出口税,经海关审查确定者。本条所称售与国外的离岸价格,应以实际结汇的价格或易货合同的价格作为计算根据。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售与国外的离岸价格×100)/(100+出口税率)= 完税价格
其由陆路输往国外之货物,应以该货出离国境的离岸价格除去出口税,为完税价格。
如上述离岸价格未能确定时,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之。
第九条申报人送递出口报单时,应一并缴验货物的真正发票、合同和其他有关证件,并另抄录副本送关存查。
第十条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根据外币计算者,应由海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买卖外汇牌价酌定平均数折合人民币。其无牌价的外币,得由海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的汇率折合计算之。
第十一条海关审核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对于申报人所缴验的发票、合同等证件,有权决定采用与否。并得于必要时,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文件簿据,从事一切调查。即对于业经完税放行的货物,海关仍得检查其有关文件簿据。
第十二条如申报人于送递报单时未将发票、合同等证件缴验,应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
第十三条税则的解释,货物在税则上的归类和完税价格的审定,其权限属于海关。受(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有异议时,得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14天内,依海关规定格式,填具申诉书,向海关提出申诉。凡未依规定程序提出者,概不受理。
第十四条海关接到上项申诉书后,应于7天内将该案重行审核,并得变更原决定。如认为应予维持原决定时,应于接到原申诉书后14天内加具意见,呈请海关总署审理。
受(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对变更之决定仍不服时,应于接到变更决定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海关提出再申诉。海关应于接到再申诉书后7天内加具意见,转报海关总署审理。
海关总署接到海关呈转之申诉书或再申诉书后,除有特殊情形者外,应于20天内予以审理决定,并制成决定书发由原海关送达申诉人。无法送达时,应公告之。海关总署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在申诉案件未决定前,经受(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海关得准其缴纳保证金,将货物先予放行。该项保证金,须足敷应纳税款的全数和海关所核定的其他加征款项。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施行。

资料来源: 1951年5月13日《人民日报》。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文献研究室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当代中国研究所 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京ICP备06035331号
    地址:北京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旌勇里8号
    邮编:100009 电话:66572307 Email: gsw@icc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