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 文]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处理美国在华财产的指示》。 [目 文]《指示》主要内容是,为了坚决肃清美国在中国的经济侵略势力,除对接受美国津贴的教会、学校、医院、救济机关等财产另有规定外,所有一切美国在中国的公私财产,均应分性质、分地区、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处理。处理的原则和方式是:一、对美国企业财产的处理原则是,凡涉及中国主权或与国计民生关系较大者,可予征用;关系较小,或性质上未便征用者,可予代管;政府认为有需要者,可予征购;对于一般企业,可加强管制,促其自行清理结束。在上述四种方式中,应以征用及加强管制为主。对少数在政治上经济上无大妨碍的美国企业,在上海、天津、广州等地可以保留一些。二、对美国政府及私人在中国占有的土地,在中央对外国人占有土地尚未明令规定统一处理办法前,可个别地、在随同处理该占有者的房屋时,将其占有土地予以无偿收回。三、对美国侨民个人的财产,除个别特殊性质者外,一般不加干涉。此外,《指示》还就美国在其他企业的投资、委托保管财产、美侨财产、冻结存款等事宜,做了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