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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签署《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发布时间: 2009-05-31    作者:    来源: 200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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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 文]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签署《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目 文]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双方的全权代表经过多次谈判,就一切重要问题作了详尽讨论之后,对和平解放西藏问题达成了一致共识。【中央人民政府在命令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的同时,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遣代表来中央举行谈判,以便订立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西藏地方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和民族平等政策的影响下,于1951年2月派阿沛·阿旺晋美、凯墨·索安旺堆、土丹旦达、土登列门和桑颇·登增顿珠等5人为全权代表,并以阿沛·阿旺晋美为首席代表,前来北京举行谈判。中央人民政府当即指派李维汉、张经武、张国华、孙志远为全权代表,并以李维汉为首席代表,于4月29日与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在友好、团结的基础上开始进行谈判。谈判进展顺利,经过多次协商,双方一致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并于5月21日结束谈判。】 本日,双方全权代表在北京中南海勤政殿庄严的国旗和国徽下隆重举行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签字仪式。签字仪式由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李济深和政务院副总理陈云主持。参加签字仪式的有董必武、郭沫若、黄炎培、陈叔通、聂荣臻、彭真、马叙伦、章伯钧、谭平山、张奚若、许德珩、蓝公武【蓝公武(1887—1957),江苏吴江人,时任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政务院政法委员会委员。】、张志让【张志让(1893—1978),江苏武进人,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政务院法制委员会委员。】、龙云【龙云(1884—1962),彝族,云南昭通人,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委员。】、沈雁冰、乌兰夫【乌兰夫(1906—1988),蒙古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人,时任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中共内蒙古分局书记、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主席、绥远军政委员会副主席、中共华北局委员。】、傅作义、李书城、李四光、叶季壮、朱学范、刘格平、贺诚、赛福鼎【赛福鼎·艾则孜(1915—2003),维吾尔族,时任新疆省人民政府副主席。】等军政领导人、各民主党派领导人及社会知名人士。此外,还有班禅额尔德尼的代表拉敏益喜楚臣、计晋美、纳旺金巴等。
签字双方的全权代表分别为: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李维汉、张经武【张经武(1906—1971),湖南霝县人,时任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人民武装部部长、中央军委办公厅主任。】、张国华、孙志远【孙志远(1911—1966),河北定州人,时任西南军政委员会委员、秘书长。】,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阿沛·阿旺晋美、凯墨·索安旺堆【凯墨·索安旺堆,时为旧藏军总司令。】、土丹旦达【土丹旦达,时为西藏地方政府秘书长。】、土登列门【土登列门,时为西藏地方政府四品官员。 】、桑颇·登增顿珠【桑颇·登增顿珠,时为西藏地方政府四品官员。】。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在《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上签字,右起:李维汉、张经武、张国华、孙志远。签字仪式在庄严、团结的气氛中进行,签字完毕后,双方首席代表李维汉和阿沛·阿旺晋美先后致词,随后由朱德发表重要讲话。朱德在讲话中指出,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符合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的利益,符合全中国各民族人民的利益。我们应该为全国人民、为西藏人民热烈庆贺!西藏民族是中国境内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之一,在创造与发展伟大祖国的事业中,曾经尽了自己的光荣责任。但是近百年来,帝国主义势力侵入中国,也侵入了西藏,并进行各种的挑拨离间。同时中国的反动统治,从清政府以至国民党政府,对西藏民族实行压迫和离间的政策。致使西藏民族和人民陷于奴役和痛苦的深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中央人民政府即宣布永远毁除民族压迫政策,而代之以国内各民族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的民族政策,并将其付诸实施。全国绝大多数民族包括青海、四川、西康地区的藏族在内,因此获得了解放和自由,已经实行或正在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达赖喇嘛亲政后,开始改正西藏地方政府以往的错误政策,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通知,派遣了以阿沛·阿旺晋美为首的全权代表团谈判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办法。双方在友好的基础上,经过一个月的接触和谈判,达成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这是中国民族大团结的胜利,但是帝国主义侵略势力是不会甘心失败的,它还可能继续进行新的阻挠和破坏。不论帝国主义还会使用什么样的阴谋诡计,在中国人民包括西藏人民在内的伟大力量面前,注定要遭受到彻底的失败。中央人民政府一定要援助西藏人民清除帝国主义在西藏的影响,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和主权的统一,保护伟大祖国的国防,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永远获得解放,回到伟大祖国大家庭中,在中央人民政府和汉民族的帮助下,发展自己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逐步地改善与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希望西藏地方政府切实负责地执行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尽力协助人民解放军开入西藏。希望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亲密地团结起来,在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之下,为和平解放西藏而努力!
《协议》共十七条。根据《协议》,人民解放军进藏部队和中共中央派遣人员相继进入西藏并抵达拉萨,西藏宣告和平解放。至此,除台湾省及一些沿海岛屿外,实现了全国大陆各地各民族的大统一和大团结。
[文献]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
西藏民族是中国境内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之一,与其他许多民族一样,在伟大祖国的创造与发展过程中,尽了自己的光荣的责任。但在近百余年来,帝国主义势力侵入了中国,因此也就侵入了西藏地区,并进行了各种的欺骗和挑拨。国民党反动政府对于西藏民族,则和以前的反动政府一样,继续行使其民族压迫和民族离间的政策,致使西藏民族内部发生了分裂和不团结。而西藏地方政府对于帝国主义的欺骗和挑拨没有加以反对,对伟大的祖国采取了非爱国主义的态度。这些情况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陷于奴役和痛苦的深渊。一九四九年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基本的胜利,打倒了各民族的共同的内部敌人——国民党反动政府,驱逐了各民族的共同的外部敌人——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在此基础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央人民政府宣布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的大家庭之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自己的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中央人民政府则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其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自此以后,国内各民族除西藏及台湾区域外,均已获得解放。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各上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之下,各少数民族均已充分享受民族平等的权利,并已经实行或正在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为了顺利地清除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在西藏的影响,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和主权的统一,保卫国防,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获得解放,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家庭中来,与国内其他各民族享受同样的民族平等的权利,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中央人民政府于命令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之际,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遣代表来中央举行谈判,以便订立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一九五一年四月下旬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到达北京。中央人民政府当即指派全权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权代表于友好的基础上举行了谈判。谈判结果,双方同意成立本协议,并保证其付诸实行。
一、西藏人民团结起来,驱逐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大家庭中来。
二、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
三、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
四、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亦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
五、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应予维持。
六、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系指十三世达赖喇嘛与九世班禅额尔德尼彼此和好相处时的地位及职权。
七、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寺庙的收入,中央不予变更。
八、西藏军队逐步改编为人民解放军,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武装的一部分。
九、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文字和学校教育。
十、依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西藏的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
十一、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
十二、过去亲帝国主义和亲国民党的官员,只要坚决脱离与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的关系,不进行破坏和反抗,仍可继续供职,不咎既往。
十三、进入西藏的人民解放军遵守上列各项政策,同时买卖公平,不妄取人民一针一线。
十四、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处理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并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邻邦和平相处,建立和发展公平的通商贸易关系。
十五、为保证本协议之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设立军政委员会和军区司令部,除中央人民政府派去的人员外,尽量吸收西藏地方人员参加工作。
参加军政委员会的西藏地方人员,得包括西藏地方政府及各地区、各主要寺庙的爱国分子,由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代表与有关各方面协商提出名单,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十六、军政委员会、军区司令部及入藏人民解放军所需经费,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西藏地方政府应协助人民解放军购买和运输粮秣及其他日用品。十七、本协议于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首席代表  李维汉
                       代表  张经武
                          张国华
                          孙志远
               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
                     首席代表  阿沛·阿旺晋美
                       代表  凯墨·索安旺堆
                          土丹旦达
                          土登列门
                          桑颇·登增顿珠
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资料来源: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83—2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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