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 文]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合作总社《关于对待资本家方针的意见》。 [目 文]中央给各中央局并转各分局、省市区党委的转发批语认为,全国合作总社对资本家所采取的方针是正确的,特将他们的意见转发。希望在合作社干部中进行传达,但不要印刷,更不可在报纸刊物上发表。 此前,全国合作总社将对待资本家方针的意见上报刘少奇并中央。提出,应该把工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加以区别对待。对前者是团结的方针,对后者则不免要和他们竞争。团结工业资本家为国家发展工业所需要,但须在原料供给和商品推销方面对他们控制,才能达到团结的目的。在这一方针下,合作社就可以与工业资本家订立供给原料和推销成品的合同,有利于国家制定全盘的经济计划,使国家经济逐步走上计划经济。为了顺利地实施这一方针,而不给工业资本家以投机取巧的机会,就需要国营经济与合作社统一步调而不混乱。凡国营与合作社在同一工厂订货时,必须一致。凡合作社单独向工厂订货时,带全国性的,由全国总社与其订立合同;带大区性的,由大区社与其订立合同;带省性的,由省社与其订立合同;其余类推。团结工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竞争,就可使商业资本向工业方面转移。目前商人力量还强大,但有国营经济的领导及对合作社的扶植帮助,在土地改革后的农村,基本群众处于优势,就保证了合作社能够实现这一方针,对于国家有组织有计划地发展经济,是完全有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