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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举行第八十三次政务会议
发布时间: 2009-05-31    作者:    来源: 200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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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 文]政务院举行第八十三次政务会议。
[目 文]会议由陈云主持。会议通过了《政务院关于划分中央与地方在财政经济工作上管理职权的决定》。该《决定》共五条,主要内容是:一、中央各财政经济部门,应依着本决定的原则,按各部门业务在管理上必须集中和应该分散的不同情况,逐渐地适当地在各系统内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管理职责。二、中央财政经济各部、署、行,召开重要的专业会议之前,必须将准备在会议中做出决定的重要事项,先期通知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并征求他们的意见,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对于重要专业会议预告的重要事项,应慎重研究,及时提出意见。专业会议所作决议,一般须通知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有不同意见时,须及时提请政务院审核。三、凡分散在各地,但由中央各部、署、行直接管理的企业单位,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均需指定相当的地方当局,加以监督、指导、协助。这些企业一切政治工作,均归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指定的地方当局领导。这些企业的领导人员,均须按期向相当地方当局作业务和工作报告。但军事工业则只向中央指定的地方当局报告。地方经营的重要企业的生产与基本建设计划,则应经有关中央部门及中财委批准。四、一切散在各地的由中央各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地方当局的监督、指导,并取得他们的协助,不得闹独立性。该《决定》5月24日公布实施。5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论中央与地方财经工作职权的划分》。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该《条例》5月10日颁布,5月16日实施。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该《税则》将进出口品分为17类:一、粮食、果品、菜蔬、肉、蛋、乳、食油及其他食品类;二、糖、茶、烟、酒及饮料类;三、水产品类;四、药材、子仁、鞣料、树脂、橡胶及其他植物类产品类;五、木材、竹、棕、藤草及其制品类;六、活动物及动物类产品类;七、毛皮、生皮、皮革及其制品类;八、矿产品、玻璃及陶瓷器类;九、油、脂、蜡及其制品类;十、化学产品、药品、肥料、塑胶品、染料、颜料、涂料、化妆品及爆炸品类;十一、纺织纤维及其制品类;十二、纸浆、纸、纸制品及印刷品类;十三、金属及其制品类;十四、机器、工作母机、工具及电气材类;十五、科学及精密器具、钟表及音乐器材类;十六、运输器材类;十七、杂货类。《税则》对进出口产品税率均做了明确的规定。该《税则》5月10日颁布,5月16日实施。
会议还通过多起任免案及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任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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