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国史网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重要新闻 | 影像记录 |  教育指南
中国概况 | 人物长廊 | 大事年表
国史珍闻 | 图说国史 | 60年图片
专题研究 | 理论指导 | 政治史 | 经济史 | 征文启事 | 学 者
学术争鸣 | 学科建设 | 文化史 | 国防史 | 地方史志 | 学 会
论点荟萃 | 人物研究 | 社会史 | 外交史 | 海外观察 | 境 外
特别推荐 | 文 献 | 统计资料
口述史料 | 图 书 | 政府白皮书
档案指南 | 期 刊 |  领导人著作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大事年表 >> 国史编年 >> 1951 >> 5月 >> 6日
中苏友好协会总会等八团体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中苏友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5-31    作者:    来源: 2009-05-31
  字体:(     ) 关闭窗口
[纲 文]中苏友好协会总会等八团体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中苏友好工作的通知。
[目 文]中苏友好协会总会、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青年团中央、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文联、全国自然科学联合会联合发出的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一、全国各人民团体应结合自己的中心任务,在广大会员和非会员群众中积极推行中苏友好的宣传和教育,更加提高对苏联作为世界和平堡垒、作为中国最可靠的朋友的认识,逐渐结合自己的业务,学习苏联的先进经验。广大文化艺术工作者尤应使用自己的武器,展开以中苏友好为主题的各种创作。二、发动自己会员和周围群众积极参加中苏友好协会。在没有该会组织的地方或单位,要协助建立该会的分会或支会;依照该会的组织系统和该会所规定的方法组织起来。各地工会、农民协会、学联、教育工会的基层组织可以参照中苏友好协会总会关于若干组织细则的暂行规定,加入中苏友好协会为团体会员。三、各人民团体为要做好上述工作,可按实际情况推定专人或建立适当的组织负责计划、指导在本团体内开展中苏友好工作。这些负责人和工作机构应与当地同级友协保持密切的联系。各人民团体应推派代表参加同级友协的干事会。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文献研究室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当代中国研究所 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京ICP备06035331号
    地址:北京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旌勇里8号
    邮编:100009 电话:66572307 Email: gsw@icc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