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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布《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则》
发布时间: 2009-05-31    作者:    来源: 200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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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 文]公安部公布《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则》。
[目 文]《规则》及附则共八章八十八条,主要内容有,一、车马行人均须靠右顺序行进。二、车马行人均须听从交通警察指挥,并遵照道路标志及交通安全示意线行进。三、各种车辆均须照章领取牌照,并应悬挂指定部位,不得涂损。四、各种车身,除消防车外,一律禁用红色。五、车辆行驶,快车须走快车道,慢车应走慢车道,快慢不分的道路,须靠右侧行驶,行人须在便道,无便道者须靠边走。六、在交叉路口各方同时来车时,应让直行车先行,支路车应让干路车先行,无轨车应让有轨车先行,低速度车应让高速度车先行,空车应让重车先行;如在障碍地相遇时,较宽处车辆应停止,或倒退让对方先行。七、单行路线除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因有紧急任务外,任何车辆不得逆行。八、各种车辆除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因有紧急任务可优先行驶外,其他同速车辆均须保持适当距离,顺序行进,不得争先竞越。九、禁止停车地点的规定。十、军政机关、工厂、学校、医院等地附近,及人行道上,禁止摆摊、歇担、堆物、作业、演艺、聚众围观。十一、马路或便道上,不得练习驾车、跑马。 十二、汽车行驶速度,应视地方情形加以限制,最高速度每小时不得超过30公里(消防、警备、救护车不在此限,但在任务完成后则须依章行驶)。汽车驾驶人员并须随时注意紧急停车。十三、在交通繁盛场所同方向行驶汽车,前后最短距离为5米,其他处所为30米。十四、汽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在50米以外减低速度,鸣喇叭,并用方向标表示进行方向。夜间行驶,并须减低前灯光度。十五、汽车上坡不得作“之”字形,下坡必须挂挡,不得空挡行车,以免危险。十六、汽车载货体积,离地面最高不得超过4米,左右伸出车厢,不得超过033米,前后不得伸出2米。十七、汽车不得在狭路、隧道、急弯、陡坡、桥上、路中间或妨碍交通处停车。十八、电车行经交叉路口,及转弯处,或逢车马行人时,应在20米以外踏铃,如遇不及避让情况,应即用电闸停止。十九、在同一轨道两车先后行驶时,最少须保持25米的距离。二十、电车非遇意外事故,或经警察指挥,不得任意中途停车,非电车站不得上下乘客。二十一、自行车不得两人共乘及两人扶肩平行、撑伞或拖曳车辆。二十二、自行车须靠道路右边行驶,不得在人行道上乘行。二十三、人力车、三轮车不得在电车站、汽车站周围15米以内招揽乘客,或徘徊繁盛街道,以免滞塞交通。二十四、凡单乘三轮车不得共坐成年人2人,双乘三轮车不得乘成年人3人。二十五、往来行人须在人行道行走,如无人行道,应沿道路右侧行走,不得在道路中心逗留。二十六、军队、学校、机关团体整队通行马路,应保持3路,每120至150人为一小队,中间约留10米以上之距离,紧靠右边行走,以便车马行人通行;行经交叉路口并应快步通过,以免长期阻断交通;夜间通行,行列排头排尾最左侧人员,应携带标识灯光。二十七、牵引牲畜应将缰绳执握于1米以内,牲畜不得任意拴系于人行道树上及电杆上,如有性烈牲畜于道路上行走时,应加戴嘴笼。二十八、重要干路,得规定以中央为快车道,两旁为慢车道,便道为人行道。二十九、车马如遇肇祸,肇祸人应立即停止行驶,除对被害人身、物体予以必要安置外,并须报告附近岗警或公安机关听候处理。三十、交通肇事,致人于死或重伤,应将肇事情形连同肇事人移送法院判处。三十一、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经合理调解及当事人双方认可后又行反悔者,准于10日内提起诉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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