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对外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收容遣送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51年。当时这一制度的对象是针对国民党散兵游勇、妓女、社会无业游民等人群的。20世纪60年代初,大量灾民进入城市,收容成为救济灾民的一项主要任务。80年代开始,流动人口剧增,开始出现逃避计划生育、乞讨为生、逃婚、逃学、逃债的人。1982年,国务院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将乞讨者和“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落的人”列为收容遣送对象。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和与之配套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中,立法目的着眼于强制惩戒;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在遵守宪法原则,尊重公民权利方面,有实质性的变化。其中一个基本原则是,对于每个守法公民,不管其具体的身份是什么,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强制剥夺其包括人身自由在内的基本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