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在莫斯科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共同进行和苏联帮助中国进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的议定书》。
中苏两国政府根据1954年10月12日中苏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以及中苏双方对中国科学技术发展交换意见的结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在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方面的合作签署议定书。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科学院院长郭沫若和苏联部长会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席尤·叶·马克萨廖夫分别代表中苏两国政府签署议定书。
根据议定书,双方同意在1958-1962年间共同进行和苏联帮助中国进行122项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研究。执行这些项目的单位将进行直接联系商定执行各项目的年度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根据议定书,双方同意必须进一步巩固中苏两国科学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间的直接联系。中国科学院和苏联科学院、中国高等教育部和苏联高等教育部、中国农业科学院和全苏列宁农业科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和苏联医学科学院之间分别签订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合作的协议。
议定书中还对科学技术资料与样品、科研设备物质的转交和供应等事宜做了安排。
议定书中规定,中国政府委托中国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苏联政府委托苏联部长会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对议定书所规定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执行进行总的监督和协调。两个机构将共同协商和审核有关项目的变更、增加和停止的问题,以及其他相关重大问题。
在议定书签字时,双方代表交换了信件,对议定书中有关合作和人员交流等事宜作了规定。